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亚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被告:吕某,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林亚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亚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吕某给付工程款1,042,936.00元;2.诉讼费由吉林亚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刘某给吉林亚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厂区道路、硬覆盖、办公楼真石漆工程及其他维修,截止8月31日经吉林亚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欠刘某工程款1,042,936元,9月1日至10月30日工程款另案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刘某向本院提供的当事人的信息应明确,并提供准确的地址供人民法院送达,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5.00元,退回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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