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军(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刘寿伟(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与被告刘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马军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