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范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卢坡申请执行范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小良在修武县有宅基地(证号:修集用(2016)第2042070022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范小良位于修武县的宅基地(证号:修集用(2016)第2042070022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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