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五书,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海西州。
被告:索南才郎,男,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祁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鲍五书与被告索南才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鲍五书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五书与被告索南才郎已达成和解,现原告鲍五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五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鲍五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