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邹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小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邹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小狂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小狂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邹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