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热合曼,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循化县。 被告:马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循化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第3号楼第五层、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克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热合曼与被告马忠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韩热合曼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热合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韩热合曼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