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龙连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赵华与被执行人龙连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