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代建华,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代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02,900元,执行费2,944元。经我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如下:1.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7,000元整;2、于2021年12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50,000元整;3、于2022年3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50,000元整;4、于2022年6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50,000元整;5、于2022年9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50,000元整;6、于2022年12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50,000元整;7、于2023年3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39,900元整;如被执行人代建华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违约任一期案款;1、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惩戒措施,2、法院可以控制被执行人代建华财产并可以处置财产,3、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以上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代建华自身承担,且申请执行人杨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对全部案款进行执行。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军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代建华享有202,9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代建华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杨军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