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仲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惠通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龙,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温仲胜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温仲胜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温仲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仲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