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雪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号石峰区建设北路1号石峰住宅产品大市场D5栋5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雪媛与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清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清310000元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