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松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红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松江与赵红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部分存款,因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08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任 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