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号楼第八层西区80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194U3A。
法定代表人:孙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欠峰(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敏(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欠峰,被告王海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提成款467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芒公司”)系猎头公司,被告王海龙系公司员工,负责为甲方(即委托方)提供候选人才。知芒公司在收取招聘服务费用后,按照15%比例向王海龙预先发放业绩提成。但王海龙向甲方提供的部分候选人在6个月内离职,根据知芒公司和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候选人离职后知芒公司应重新推荐候选人,不能推荐的需退还招聘服务费用。王海龙未重新推荐候选人,在不能满足领取提成款的条件下仍拒不返还预发的提成款,严重损害了知芒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海龙辩称,第一,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约定依据以及已经履行退款的事实。第二,因本案纠纷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被告已经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该院立案。
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济南市2018-2020年度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6份,证明:王海龙在2018-2020年度系知芒公司的员工。2、单位账户对账单4份,个人提成申请表4份,证明:2019年5月24日,公司向王海龙预付提成12285元;2020年7月10日,公司向王海龙预付提成17745元(王海龙收款后向孙巧娜转账2366元,实收15379元);2020年11月6日,公司向王海龙预付提成22110元,其中19110元提成款项为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候选人李曦所预发的提成。预发但后续候选人离职的提成款共计46774元。3、公司和甲方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景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猎头合作的服务协议各1份。注:天津瑞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未单独签订协议,证明:服务协议第(四)条服务保证明确约定,候选人在6个月内自甲方离职的,公司应重新推荐候选人,无法推荐的需退还服务费或将服务费专用于后续委托招聘职位。4、公司和甲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员工孙巧娜和王海龙的聊天记录共计7页,证明:王海龙向甲方推荐的涉案候选人均离职,王海龙不符合领取业绩提成的条件,应退还相应提成款项。
被告王海龙针对其答辩理由提供证据有:1、民事起诉状1份、历下区法院(2021)鲁0102财保802号民事裁定书1份、付款凭证1份,证明:因与本案同一事实与理由的纠纷,被告已经将原告及案外人孙巧娜起诉至历下区法院,本案中原告起诉系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2、原告公司单位账户对账单2份,证明:本案中原告提及应当退还提成款至今原告并未退回,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违反双方约定。3、景瑞上海人力资源陶天雨与被告聊天记录1页,证明:被告推荐的李曦并未离职的事实。4、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份,证明:被告领取提成,是按照公司的制度所得。
本院查明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1、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案外人孙巧娜和王海龙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为“猎头”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其他公司推荐员工。王海龙于2018年6月在该公司入职,2020年12月离职。王海龙在任职期间为其他企业推荐员工业务提成合计46774元。其中2019年5月2日提成12285元(推荐的史丽川),2020年7月10日提成15379元(推荐的张志光),2020年11月6日19110元(推荐的李曦即李柏宏)。
2、根据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推荐的候选人在6个月内主动或被动离职,原告应免费为客户重新推荐候选人,如果原告在3个月内无法提供令客户满意的候选人,应当退还已收的服务费。根据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薪酬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若因候选人保证期内流失,造成客户要求退款的,顾问和助理需返还该职位产生的全部提成。
3、史丽川于2019年3月25日入职后,2019年7月2日离职,张志光2020年5月25日入职,同年9月份离职。李曦(即李柏宏)仍在职。
4、2021年2月1日,王海龙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巧娜和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其合伙利润3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王海龙要求其返还的是王海龙在职期间收到的提成款,王海龙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要求分割其与孙巧娜开办公司的利润,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本院受理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人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是认定不当得利的核心内容。本案中,被告取得提成是依据其在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薪酬管理制度所得,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不当得利之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山东知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