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赵平。 被申请人:湖南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824。 法定代表人:徐文忠。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海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37.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张海霞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2661。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37.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张海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廖龙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艾 书 记 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