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小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马美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姚斌,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蒲小芳与马美俊、姚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美俊、姚斌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美俊、姚斌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扣押执行人马美俊名下的川R×××××北京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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