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西北侧蓝湾国际。
负责人:徐予鄂,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被告:周闪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被告:河南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高新区玉兰街5号。
法定代表人:岳俊超。
被告:河南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君刘村对面。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杨俊超、周闪闪、河南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河南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