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占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贺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建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崔占争与被告张建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占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贺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占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6500元、退还定金300元,以上共计6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8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自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第三方运营的“满帮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托运人)委托原告(承运人)托运一批货物,运费(含税)总金额为9800元,运费最晚卸货后7天内支付。如托运方未按时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按照运费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为保证原告协议履行,原告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被告支付了300元定金。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装车出发,2020年10月1日凌晨左右到达卸货地点。由于卸货地点由一处变成两处,被告同意增加200元运费。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达,运输义务履行完毕。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运费,也不退还定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建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被告张建博与原告崔占争通过满帮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托运人)委托原告(承运人)运输一批快递快运货物自天津市西青区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装卸方式为一装一卸,定金300元,运费9800元,最晚卸货后7天内付运费。协议对运费的支付、托运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6.4条约定:托运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运费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双方无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运费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增加一个卸货地点,被告通过微信聊天承诺增加200元运费。2020年10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发送“好的打钱叫补的200给我加上”,被告回复“嗯”。2020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运费,原告发送“运费是9800,两地卸货加200,定金300一共10300”及其制作的民事起诉状图片,被告回复“行,31号”。2021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000元,2021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货物运输协议、运单信息、壹米滴答运输单、派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履行完毕运输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原、被告在运输协议中约定运费为9800元、定金300元,后因增加卸货地点,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增加运费200元。运输事宜完毕后,原告向被告发送账单合计10300元,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未对原告所提出的费用总金额提出异议,仅要求分期支付及延期支付,且在原告起诉后分批次支付部分运费,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支付运费及返还定金合计6800元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运输协议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逾期支付运费造成的损失为款项接收方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运输协议中对运费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原、被告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最终确认运费支付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故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1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建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占争支付运费、返还定金共计6800元;
二、被告张建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占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建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