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已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