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林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靖州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帮颖,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超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郝超峰姑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林均与被告郝超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林均于2021年09月14日以被告郝超峰已赔偿其损失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林均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邹林均基于被告郝超峰已赔偿其损失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林均撤回对被告郝超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邹林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