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某。 被告:甘肃安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甘肃安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继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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