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某。 被告:甘肃安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甘肃安顺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继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