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东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福民蔬菜脱水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娇,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浩非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东玲与被告苏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晶晶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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