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梅,女,****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绥阳县聚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90325203R。

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梅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梅称,2016年1月,申请人张梅在被申请人绥阳县聚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从2016年1月到2019年6月止共欠申请人张梅绩效工资7440.00元,被申请人绥阳县聚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被申请人绥阳县聚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申请人张梅经多次催款无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74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绥阳县聚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申请人张梅绩效工资7440.00元。

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张梅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代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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