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王某、杨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8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2、王某某、王某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人每月分别向原告王某、杨某各支付赡养费200元,每月赡养费于当月15日之前支付;若二原告生病,三被告均应进行照顾,所花费用100元以内由二原告自己承担,超过100元由三被告平均分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某2、王某某、王某某3负担。因王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某、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经落实该存款已被前期案件扣划。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任何股票(股权)。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 三、2021年8月23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了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红国 审判员  王 垒 审判员  曹俊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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