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温辉荣,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紫霞,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信用管理部经理。
被申请人梅燕,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东街村人,住该村东大街*号,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称,2016年9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与梅燕签署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向梅燕提供贷款30万元,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后,梅燕偿还了部分贷款,剩余部分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梅燕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7908.61元及利息17275.69元,共计105184.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梅燕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7908.61元及利息17275.69元,共计105184.3元
申请费801元,由梅燕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龚国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