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羊草甸子村109号。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刚在07×××1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9.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刚在中国工商银行07×××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51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超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