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玉环,女,1965年03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郑洪玲,女,1964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玉环与郑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豫1723民初58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洪玲、李付民(又名李成良)支付原告杨玉环借款借款人民币2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玉环的收条,收条显示被执行人和李付民(又名李成良)于调解书生效后共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元,经申请人确认该债权尚余9000元。
二、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经法院拍卖过户,未查找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8月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被执行人于调解书生效后共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元,立案后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7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