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82号供销大厦一楼营业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004MA2N6LDJXM。
法定代表人:谢四十。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娟娟,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余艳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章仁志,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案受理的黄山市徽州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余艳梅、章仁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04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艳梅、章仁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艳梅、章仁志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艳梅、章仁志银行存款人民币5009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