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霞,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顺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家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顺良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