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慈溪市浒山创新薄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6083XK),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村。
投资人:章昌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焮鑫,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市浒山创新薄膜经营部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市浒山创新薄膜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焮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慈溪市浒山创新薄膜经营部以被告陈勇尚欠货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489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4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薄膜原料的买卖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薄膜原料,欠款金额为38267元,后双方协商,被告退货3778元,余款34489元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浒山创新薄膜经营部货款3448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被告陈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