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周,任董事长。
被告:谭宏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周丽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广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李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宏可、周丽宁、李广立、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通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