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地址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李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荣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刘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宋荣帅、刘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辽0202执恢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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