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50号A2栋13号门面。 主要责任人李冬生。

案由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峰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峰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韵竹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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