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街138号邮政营业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675002506G。
负责人:黎友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唐,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宋显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卢俏苓,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何汉配,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陈爱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何若校,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陈桂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被告宋显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于2021年7月9日以已与宋显力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申请撤回对宋显力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