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徐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徐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启祥与被告徐天祥、徐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启祥以徐天祥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天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启祥撤回对被告徐天祥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美冬 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 人民陪审员  卢作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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