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徐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徐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启祥与被告徐天祥、徐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启祥以徐天祥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天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启祥撤回对被告徐天祥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美冬 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 人民陪审员 卢作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