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季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住所在建湖县向阳东路10号。
负责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玉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洪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王洪玉负担,本院准其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