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申存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执行人:吴瑞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存芳、吴瑞兰、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1425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