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钢材加工部。经营者:祝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某钢材加工部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某钢材加工部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钢材加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钢材加工部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钢材加工部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铁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