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6连职工,住该团光明小区××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治田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城东伊昭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022MA777YWK46。

法定代表人:刘治田,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治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城东伊昭公路东侧。

被执行人:王清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治田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刘治田、王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治田在财付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治田在财付通085e9858e51a58af414e34b4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78.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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