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超市,住所地:×县×乡×村。
负责人:游××,职务:经理。
被告: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超市与被告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超市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双方正在协商处理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