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久栋,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佟成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现住。
被告:刘凤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东与佟成财、刘凤美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夫妇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阳光新城12号楼3单元501室、面积141.25
平方米住宅楼房作价40万元出卖给原告,双方于当日签订《买卖协议》一份(具体内容见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价款20万元,又于同年8月19日向被告支付购房价款10万元。而被告应于原告第二笔付款的三个月内,即同年11月19日前向原告交付前述住宅楼房,但被告却违约至今未向原告交房。故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辨称:他属于无中生有,他2014年是千银小贷公司经
理,也因为我资金周转不灵跟他签过协议。我房屋的复印件还
在千银手里。我这个房子不具有房产抵押,我们只是写一个空
白的买卖协议。我2013年、2014年跟他们有过经济往来。如
果这个是个人房子,买房需要看证件,是否证件齐全、手续齐
全。我这个房子一直还中行贷款,去年才还完。如果我2014
年把房子卖了那么你应该早就叫我倒房。没有买卖协议这回事,这是他在千银小贷公司当经理期间,我在千银公司贷款2014年6月3日拿了30万,他问我有没有什么抵押物,我说我有一个按揭贷,可以拿这个阳光新城的房子做抵押,他说给我做个买卖协议等我还完了,把欠条什么都抽回来了,只是忘了把买卖协议抽回来。去年我把房子贷款还完了,把房子已经过户给孩子了。本案涉及到的买卖协议是假的,实际上是借款,我同千银公司借款。原告是虚假诉讼。如果他给我20万元买房,为什么不是于东给我钱,而是他离婚的前妻给我转的钱。他说买房给我20万,如果是买房20万,为什么给我192000元?是因为其中有利息,实际是借贷关系,我同千银公司借款,4分利率,扣的砍头息,所以才少8000元,给打的20万元收据。当时做了两套手续,一套是借贷手续(打的借条时间是2014年6月18日,还钱时借条抽回来了,现在还在我手里,如果不信可以鉴定真假,鉴定是不是2014年的条),另一套是房屋买卖手续(打的收据时间也是2014年6月18日、有买卖协议,当时买卖协议中乙方是空白的,于东的名字是他自己后加上去的,也可以鉴定。还钱的时候借条抽回来了,房屋手续原件拿回来了,但房屋买卖收据忘记要回来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诈骗犯罪,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并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且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东的起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275元,返还原告于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