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06号。
被执行人:詹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王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詹茂林、王海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移送人于2021年6月4日将本案移送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詹茂林、王海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9日共计提起三轮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土地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詹茂林、王海明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詹茂林、王海明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詹茂林、王海明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前往洛阳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詹茂林名下豫C×××××号,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
三、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中,本院故未到其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
四、因被执行人詹茂林、王海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詹茂林、王海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詹茂林、王海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29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