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和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饶小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陈黛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和碧与被告饶小东、陈黛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和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小东、陈黛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3.85%计算)。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后归还了10万元。2018年6月22日,双方对债务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8万元,2019年2月30日前偿还余下7万元;若逾期未归还,被告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原告。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程和碧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用房屋公证书抵押,房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此款于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如90天内未还款,程和碧有权处理房屋产权”。同日,原告向被告饶小东转款20万元。 2018年6月22日,被告饶小东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饶小东(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程和碧(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壹拾伍万元整)。备注:本人饶小东于2018年10月30日以前归还欠款80000元(大写捌万圆整),剩下7万于2019年2月30日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将位于万州区XXXX房子过户到程和碧名下,双方无议异”。 出具《借据》的同日,被告饶小东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饶小东(借款人)向程和碧(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壹拾伍万元整)。经借款人确认,该笔款项已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庭审后,被告饶小东向本院提交其向原告的微信转款记录和《情况说明》。微信转款记录载明,从2017年1月起每月还给原告13000元,至2018年3月止,微信转账记录共计20次,共计金额159700元。《情况说明》载明,现金偿还共计45300元;2020年6月11日,微信转账给原告10000元(已经包含在159700元中);以上共计向原告支付205000元。 另外,被告饶小东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和2021年1月5日两次接受本院询问,在是否收到25万元和现金还款金额方面不一致。被告饶小东第一次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收到25万元,5万元系现金;第二次接受询问时否认收到过5万元现金;其第一次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现金支付了45300元;第二次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现金支付了45000元。同时,被告饶小东明确表示,15万元的借条是双方算账之后重新出具的。 针对被告饶小东前述微信转款记录和《情况说明》,原告在接受本院询问时陈述,认可收到被告饶小东微信转款20次,共计159700元;认可在2017年7月29日收到过被告饶小东现金偿还的10000元,未收到过其他现金还款;15万元的借条是双方就25万元借条发生的借贷关系进行算账后出具的;每月还款13000元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另查明,从借款至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饶小东认可收到25万元借款;被告饶小东称,其与被告陈黛珊因忘记开庭时间而未参加庭审。2017年7月28日21时32分,原告微信问被告饶小东“小东怎么没转呢?”“那怎么办”,被告饶小东回复“我明天中午拿来给你”;2017年10月12日20时21分,被告饶小东向原告微信转款10000元;2017年10月13日16时17分,原告问“还有呢3000”,当日21时43分,被告饶小东向原告微信转款3000元。 还查明,被告饶小东还款情况如后:2017年2月9日,13000元;2017年5月9日,10000元;2017年5月14日,3000元;2017年6月9日,13000元;2017年7月9日,13000元;2017年8月9日,9900元;2017年9月9日,9900元;2017年10月12日,10000元;2017年10月13日,3000元;2017年11月9日,10000元;2017年11月10日,3000元;2017年12月20日,10000元;2017年12月23日,3000元;2018年1月9日,10000元;2018年1月10日,3000元;2018年2月3日,2900元;2018年2月9日,10000元;2018年3月9日,6000元;2018年3月10日,7000元;2020年6月11日,10000元;以上共计159700元,系微信转款。2017年7月29日,现金偿还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两份借条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已还款金额的问题。被告饶小东称存在现金偿还,但并未举示证据,且两次接受本院询问时陈述的现金偿还金额亦不一致,也与其一贯通过微信转款的习惯不符;原告认可在2017年7月29日中午收到被告饶小东现金偿还的10000元。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确认被告饶小东现金偿还10000元;被告饶小东辩称的其他现金还款,不予确认。综上,被告饶小东累计还款169700元,其中微信转款159700元、现金偿还10000元。 关于尚欠借款的问题。双方明确表示,2018年6月22日借条中载明的15万元系共同就25万元借款关系进行清算后形成的。该15万元借条出具后,被告饶小东在2020年6月11日微信转款10000元。因此,截止本院受理本案之日,被告尚欠140000元(150000元-10000元)。该140000元被告应当偿还给原告,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均明确表示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黛珊在借款发生时与被告饶小东系夫妻关系,且在25万元借条中签字确认,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饶小东、陈黛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程和碧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程和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饶小东、陈黛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京川 书 记 员 肖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