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宣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系原告的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