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雨军,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蒋帮才,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何雨军与蒋帮才劳务合同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载明:限蒋帮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雨军劳务报酬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蒋帮才负担(蒋帮才直接给付何雨军)。后蒋帮才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何雨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蒋帮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5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蒋帮才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等25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至771.08元,本院已于2021年2月26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蒋帮才上述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若需要继续申请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要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蒋帮才名下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网络资金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账户中余额太少,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蒋帮才名下有长城牌机动车(号牌号码:贵E×××××,车辆识别代号:xxxxx,注册日期:2014/01/08),该车辆于2019年6月14日已经转移。

3.查明被执行人蒋帮才持有贵州今壹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份,认缴出资额750万元,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日期2027年12月13日。贵州今壹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MBXM22,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00号书香门第B栋10层3号。法定代表人黄煜坤。申请执行人表示蒋帮才的股份系认缴,无处置意义,不要求本院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蒋帮才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蒋帮才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累计交纳保费4580元,保单生效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被保人蒋帮才,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累计交纳保费2488元,保单生效日期2019年3月21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机动车商业险,累计交纳保费950元,保单生效日期2020年3月25日,被保险人蒋传兵。申请执行表示上述保险已经交纳的保费以及年限都太少,暂不要求处置。

6.查明蒋帮才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蒋帮才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以(2021)黔2301执1477号案件到被执行人蒋帮才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帮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查明

2021年5月2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何雨军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314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帮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何雨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53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1314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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