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剡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厚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剡某与被告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