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顺县。
法定代表人:唐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1989年4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执行人:朱大用,男,1973年6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现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执行人:吴金丽,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大用、吴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大用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朱大用已于2021年6月4日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6.00元及保全费953.00元,共计12019.00元,并承诺从2021年7月起每月22日前最低偿还3000.00元,2023年7月20日前偿还完所有本息,如被执行人朱大用未按约定偿还,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重新申请恢复执行,还款金额以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为准,直至被执行人偿清为止;二、被执行人吴金丽仍在执行状态中,冻结其所有账户;三、案件执行费1296.00元由被执行人朱大用、吴金丽承担。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729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