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巴楚县朋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工业园区(光明路与体育路交会处)。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辉军与被告巴楚县朋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辉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军与被告巴楚县朋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王辉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36元,减半收取计45468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