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李金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登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西首名人苑1号楼。
负责人:张霞,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习兰与被告李金风、王登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06月08日通知原告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不予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习兰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