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地址:付佐乡付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0837709662.
负责人:于可义,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振杰,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系信用社职工。
被告:裴广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王继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以下简称付佐信用社)与裴广来、王继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