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地址:付佐乡付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0837709662.

负责人:于可义,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振杰,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系信用社职工。

被告:裴广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王继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以下简称付佐信用社)与裴广来、王继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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