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震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张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震东(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克东(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400元(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法律规定限额内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克东承建工程时曾在原告处购买混凝土,2020年7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欠原告62700元于2021年5月2日付清,如违约按月息1.5分计算违约金等。但尔后被告仅于2021年5月底支付欠款2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张克东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张克东承建工程时曾在樟树市力达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尔后该公司进行分账处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张克东对被告张克东所欠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欠原告62700元于2021年5月2日付清,如违约按月息1.5分计算违约金等。但尔后被告仅于2021年5月底支付欠款2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明确,被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尚欠原告货款42700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2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自欠款履行期限届满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震东欠款42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克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习思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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