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孔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与任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任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永宾
审判员 曹永涛
审判员 徐全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