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孔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与任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任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永宾

审判员  曹永涛

审判员  徐全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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